晏向華
  修改後刑訴法實施近十個月,效果如何?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如何進一步發揮職能保障刑訴法貫徹落實?在年會期間,記者專房屋出租訪了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從理論角度對上述問題予以回應。
  記者:您如何評價近十個月來修改後刑訴景觀設計法的實施效果?
  卞建林:修改後刑訴法實施東森房屋已過三個季度,總體情況良好。一是與1996年刑訴法相比,本次修改後刑訴法實施情況要好很多。二是實施效果明顯好於人們心理預期。
  本次好房網修改後刑訴法實施的效果總體向好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刑事訴訟中的執法、司法理念有大的轉變。全國司法機關通過修改後刑訴法的宣傳和培訓,進一步強化了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人權意識,夯實了貫徹執行刑訴法的思想基礎。這一點從大會開幕式後室內裝潢“兩高”和公安部相關負責人所作的三個專題報告中也得到了充分體現。
  二是公檢法三機關對刑訴法的貫徹實施準備充分、落實到位。對比1996年刑訴法,當時的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法修改有不同意見或不同理解,司法解釋遲遲不能出台,出台後各家解釋又不太統一,影響了法律的有效實施。
  三是隨著形勢發展,國家整體法治環境得到很大改善。黨的十八大對依法治國作出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司法人員對依法治國的理念已經入腦入心。
  記者:您如何評價檢察機關在修改後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作用?
  卞建林:強化訴訟監督是此次刑訴法修改濃墨重彩的一筆。本次修改圍繞“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這一重要命題,修改的內容十分豐富,擴展了訴訟監督的範圍,增添了訴訟監督的內容,豐富了訴訟監督的手段,明確了訴訟監督的效力,強化了訴訟監督的責任,健全了訴訟監督的程序。
  加強檢察機關對國家專門機關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完善對訴訟參與人的法律救濟,既是立法的進步,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必然選擇。我國司法制度與西方國家相比有很大差異,因此不能簡單照搬照抄西方的司法審查制度。從我國憲法、刑訴法和法院組織法來看,只是規定審判由法院負責,也就是說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分工負責的現行司法體制下,法院是很難對審前訴訟活動特別是偵查活動進行審查和制約的。而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為了保證刑訴法的準確實施,也是為了規制辦案機關的權力行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立法修改時切實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既是制度的必然選擇,又是順理成章的考慮。
  記者:有觀點對於檢察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同時又對刑事訴訟實施法律監督有不同意見,認為存在角色衝突,您怎麼看?
  卞建林: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的活動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著多項職能。應當說,檢察機關所承擔的這些職能其性質是不同的。職務犯罪的偵查、對刑事犯罪的公訴,屬於訴訟中的控訴職能,而對訴訟活動包括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屬於訴訟監督職能。
  這次刑訴法修改,除了傳統的訴訟職能、訴訟監督職能之外,還賦予了檢察機關一些新的職責,這些職責屬於什麼性質,是值得探討的。例如修改後刑訴法第47條規定的檢察機關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以及第115條規定的檢察機關對辦案人員五種違法情形的審查糾正。我認為其實質是一種司法救濟。
  因此,檢察機關要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必須科學界分職能,合理配置資源,適當調整機構。例如,對逮捕進行審查批准和逮捕後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是一種司法審查性質的行為,或者像我曾經說過的是法律監督機關以法律監督之名行司法審查之實,因此需要持中立的立場。而偵查是積極主動的司法行為,其主要任務是查找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如果讓偵查機關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則難免存在角色衝突。《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由偵查、公訴和監所檢察部門在訴訟中分階段行使,有點資源分散,也不利於統一標準,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刑事執行監督部門。
  說到這裡,即涉及到訴訟監督更應強調親歷性還是更應強調距離性的問題。本次年會上湖北省檢察機關介紹了他們將訴訟職能和訴訟監督職能適度分離、案件辦理職能和案件管理職能適度分離的做法,有其積極意義。一般來說,如果親歷了訴訟活動,則對訴訟中是否存在違法情況更瞭解,這樣有利於及時進行監督,例如出庭公訴的檢察官在支持公訴的同時又對庭審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但要實行法庭上的控辯平等對抗,維護法庭審判的公正權威,公訴人同時身兼審判監督者職責又可能存在角色上的衝突。因此,1996年刑訴法修改時將當庭監督改為庭後監督,將公訴人監督改為檢察院監督。對於檢察機關實施的審判監督,我主張還是應當保持一定距離,比如檢察院派員出庭,既有負責支持公訴的,也有負責審判監督的。如果審判活動中出現問題,律師或當事人可以向負責審判監督的檢察人員反映。
  記者:您如何評價幾種新制度的實施,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庭前會議?
  卞建林:從司法實踐來看,庭前會議制度發揮的作用較好,例如劉志軍案,通過庭前會議確定爭點,庭審半天進行完畢,提高了司法效率。庭前會議是這次立法修改增設的一項制度,目的是為了事先排除可能妨礙庭審的情況,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提高訴訟效率。但從實施情況來看,制度設計時還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是規定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兩高”的司法解釋適當拓展了庭前會議需要瞭解情況、聽取意見的問題的範圍,但對於庭前會議能否作出決定以及決定效力等問題,還是存在不同認識。我個人主張,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可以總結經驗,適當放寬庭前會議審議事項的範圍,增強庭前會議的程序性。但要防止把庭前會議搞成變相庭審,以庭前會議削弱庭審,衝擊庭審。
  關於指定居所監所居住,由於實踐中對指定居所的具體地點或場所尚不太明確,因此適用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有些檢察機關在目前對指定居所地點不太明確的情況採少用、慎用甚至不用的態度,我對此是贊賞的。關於指定居所的地點或場所,需要儘快統一認識,加以明確。我認為,首先要適合居住,居住顯然有別於關押;其次,在指定的居所內被採取監視居住人的個人自由基本不受限制,當然不得採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再次,要保證辦案安全,便於監視。這種監視應當適度,即掌握在被採取監視居住人未經批准不能離開居住場所,未經批准不得隨便和外界聯絡或接觸等。
  記者:檢察機關在防止錯案中肩負重要職責,高檢院也專門發佈了《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您認為檢察機關應該如何發揮在防止錯案中的作用?
  卞建林:要切實防止冤錯案件,就是要按照中央政法委和高檢院的要求,旗幟鮮明地堅持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程序正義的理念。在證據方面,關鍵的一點是在司法實踐中保障刑事證明標準的正確適用。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鬧訪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牢記使命,堅持原則,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各個環節切實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和違法行為的糾正,同時強化自身監督,嚴於律己,率先垂範,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典範。  (原標題:卞建林:貫徹落實刑訴法情況總體向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u98yuqwg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